一、操作者必須持有上崗證,作業時必須精力集中。
二、接班時,應對控制器、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、安全裝置及各潤滑點潤滑狀態進行檢查,并進行一次空載試驗,檢查起升機構和各運行機構的工作狀態。
三、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,操作中接近人時應斷續鳴鈴或報警。吊臂下、吊物下不得有人。
四、操作者須服從掛鉤工的指揮,按掛鉤工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,嚴禁起吊物件在人頭上越過。
五、下列情況不準起吊,被吊物體超載或重量不清,埋置物體,捆綁吊掛不牢,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,工作場地昏暗,不準斜拉物體,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險品。
六、不得利用極限裝置,急停開關停車。
七、不準在運行過程中進行調整和維修。維護保養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。
八、關主電源前或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。起吊物件未放下,操作者不準離開操作點。
九、當作業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。
十、起吊重物后需變幅操作的,不得超過本機核準的重量一幅度范圍,在地面運行的起重機應有人監視軌面的運行狀況。
十一、做好交接班記錄,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起重機在操作中發現的故障,嚴禁將起重機上的安全裝置“人為短接”。